税收立法关键年:2部新法基本确定 房地产税法暂缓
近些年税收立快马加鞭,目前中国18个税种中已经有9个税种完成了立,税种有不同程度的进展。但今年时间已过半,要实现“力争2020年前完成税收立工作”这一目标虽几无可能,但依然是立工作中重中之重。
6月20日,全国会公开了2020年度立工作计划,8月份将再次审议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。多位财税专家告诉名列前茅财经记者,不出意外这两部律将获得通过。
另外,全国会还将对列入2019年度立工作计划、尚未提请审议的立项目,立条件成熟的,适时安排审议。专家,印花税、土地增值税两部律最有可能上会初审,而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、增值税等今年不可能上会审议。
城建税和契税两部律有望通过
中国曾有15个税种是以制定的有关暂行条例规定来征收税款的。税收是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,收入取之于民、用之于民,税种的设立、税款的征收、收入的使用,直接关系纳税人的切身利益,应由立机关以律的形式予以规范。
因此,2015年修改后的立明确,税种的设立、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律,即税收定。为落实税收定原则,全国会提出,将力争在2020年前完成税收定任务,将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律或者废止。
经过5年多时间,目前环境保护税、烟叶税、船舶吨税、耕地占用税、车辆购置税、资源税6个税种完成了立工作。加上2015年以前就以律形式存在的企业所得税、个人所得税和车船税,截至目前我国已经有9部税收律。
不过,“今年疫情防控对立工作带来影响,也因此推迟召开。综合考虑疫情影响、经济增长放缓和‘六稳’‘六保’工作实施等,为了确保经济稳定发展,应该说原定的税收立进程有所放缓。”上海交通大学财税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告诉名列前茅财经记者。
不过税收立工作依然在积极推进。全国会将在8月份对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契税进行二审。
中国学会财税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对名列前茅财经记者,这两个税种小,且立条件成熟,今年很可能获得通过。
中国政大学财税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认为,这两部税基本是平移此前的暂行条例,8月审议获得通过应该没问题。
房地产税、增值税等或不会初审
上述立工作计划还表示将适时初次审议条件成熟的立税种。
除了上述两部税极有可能完成立进程外,目前还未完成税收定的税种有8个,其中印花税、土地增值税、增值税和消费税已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,关税、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地产税尚未对外公开征求意见。专家普遍认为,房地产税将替代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因此实际上需要完成税收立的税种有6个,即印花税、土地增值税、增值税、消费税、关税和房地产税。
施正文表示,从目前完成税收立的税种来看,一个基本特点是税种较小、收入不高,且基本都是将现行暂行条例平移上升至律,改革难度小,容易完成立。因此从税收立先易后难的原则来看,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、消费税可能会优先列入全国会初审目录。
王桦宇,尚不完全成熟或者对经济影响有一定影响的税种会适时推进。比如房地产税、增值税、消费税和关税,涉及到税率调整、税制结构、对外开放和房地产市场等方面,部分影响也许没那么大,但会对市场预期造成一定波动,从求“稳”的角度,适度暂缓。
刘剑文表示,房地产税、增值税、消费税、关税是这轮税收立工作中的重中之重,立难度大,影响面广,今年提交全国会初审时机不成熟,需要考虑周密后再推进。
“今年形势下房地产税肯定不会提交会审议。名列前茅大税种增值税立较为复杂,一个小条款变动影响面很广,因此官方还在征求各方意见,修改完善。今年可能力争在年底前把增值税、消费税和关税草案提交全国会,但不是提交审议。这为推动下一步税收立工作打好坚实基础。”施正文说。
高质量推进税收立
刘剑文发现,近些年立动向从关注数量向关注质量转变,强调立可操作性,因为只有良才能善治。
“目前的税收立比较注重速度,在质量上还有较大提升空间。在高质量发展导向下,税收立不能只是简单将行政规改个名字,需要我们在观念上做出改变,对税制进行根本性变革。”刘剑文说。
王桦宇表示,由于疫情及其综合衍生的影响,税收定的进程受到了一定影响,但应该是阶段性的,等到经济发展恢复到相对稳定的程度,立应该会继续推进。
“目前,增值税、消费税、关税这些立争议不是太大,应该会更快推进。税收征收管理(修订)和房地产税可能要稍微晚一点,等实体税种立(修改)基本完成和经济发展相对较为平稳时适时推出的可能性更大。”王桦宇说。
施正文表示,即使一些税今年不提交全国会审议,也应该做好律草案设计、征求意见、调研论证等工作,为下一步税审议打好基础,力争早日完成全面落实税收定原则的改革任务。
多位财税专家认为,新一轮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成熟定型,税收实体律层级的整体提升有望实现,制定一部统领税体系、规定税领域基本问题的《税总则》的立时机已经成熟。
“制定单行立仅仅是落实税收定原则的名列前茅步,要将税收定原则贯穿于财税律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、从形式正义走向实质公正,还需要统筹我国税收领域的律规范,尽快制定《税总则税总则》的律定位应当是税领域的‘母’或者‘准宪’,对于落实税收定原则意义重大。”刘剑文说。